(2017)桂103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隆林金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幸刚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林金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幸刚国,梁磊,李茉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隆林金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伍繁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幸刚国,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西林县。被执行人:梁磊,男,1943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无业,住广西西林县。被执行人:李茉素,女,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西西林县。本院在执行隆林县金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幸刚国、李茉素、梁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梁磊虽然有位于广西西林县XX镇XX村XX街XX号的一栋楼房,但由于被执行人梁磊、李茉素系夫妻关系,两人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又无收入来源,故该楼房于现阶段不宜进行处理。被执行人梁磊、李茉素与幸刚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本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艺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