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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飞与被告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韩玲霜、沈全兴、王文清、韩玲秋、韩玲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韩玲霜,沈全兴,王文清,韩玲秋,韩玲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937号原告:陈飞,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生,居民。被告: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玲霜,董事长。被告:韩玲霜,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被告:沈全兴,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居民。被告:王文清,女,汉族,1992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被告:韩玲秋,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韩玲栋,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陈飞与被告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韩玲霜、沈全兴、王文清、韩玲秋、韩玲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韩玲霜、沈全兴、王文清、韩玲秋、韩玲栋偿还借款9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9日,被告韩玲霜、沈全兴向原告陈飞借款95万元,用于公司购买设备、建设厂房,被告王文清、韩玲秋、韩玲栋提供担保,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陈飞提供的被告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韩玲霜、沈全兴、韩玲秋、韩玲栋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方式,本院也无法查证,本案被告送达地址不能确定,可视为被告诉讼主体不明确,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金华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芸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