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继书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继书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06号罪犯张继书,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继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100元;继续向被告人张继书等四人追缴共同赃款人民币26929元,退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21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7月2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5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继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继书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6000元,其中第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第二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继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继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继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张继书犯罪性质恶劣,且两罪在十年以上,月消费高,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继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