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白德军、阿拉坦嘎日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白德军,阿拉坦嘎日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547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祝,该公司贷后管理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安,该公司贷后管理部员工。被告:白德军,男,1986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阿拉坦嘎日达,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德军、阿拉坦嘎日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计368元,由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