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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郭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134号原告郭某某,男,2005年3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电力街道。法定代理人蔡某某,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电力街道。被告郭某甲,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