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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宗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6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宗香,男,1955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宗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单宏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宗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13时44分许,被告人赵宗香酒后驾驶苏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九支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刘圩一组路段时发生自摔事故,致被告人赵宗香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赵宗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赵宗香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昏迷被送至医院治疗,在医院无法进行呼气检测而进行抽血检测,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宗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叶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抓拍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宗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宗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宗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