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吕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563号之一被执行人:吕超,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吕超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吕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吕超所有的桂K×××××号江淮牌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除此,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在金融、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吕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