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冕宁县国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冕宁县国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531号原告:冕宁县国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回坪乡许家河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刚,男,1946年2月15日生,住冕宁县,特别授权。被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2座11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娜,女,1989年7月12日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宝辉,男,1986年11月13日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胜利南路二段建筑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於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冕宁县国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冕宁县国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冕宁县国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冕宁县国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贤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俞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