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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荣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荣则,男,1978年9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现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荣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荣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黄荣则喝酒后,驾驶粤JB7G**号二轮摩托车行至开平市三埠侨园三江大道格力空调店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荣则的血液样本检测出酒精浓度为213.2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荣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荣则的供述、证人闭某标、黄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荣则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荣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黄荣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荣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