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辖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狄振光、李玉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狄振光,李玉存,肖巍强,杜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辖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狄振光,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存,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原审被告:肖巍强,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原审被告:杜建华,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上诉人狄振光因与被上诉人李玉存、原审被告肖巍强、杜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6民初1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狄振光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由清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双方因偿还借款及利息发生争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李玉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中李玉存起诉狄振光、肖巍强、杜建华,请求判令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玉存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狄振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师慧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