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郑春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郑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78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郑春娥,女,1938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春娥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晓纲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