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8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曾文勇与安徽兰花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勇,安徽兰花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8573号原告:曾文勇,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安徽兰花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戴凤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莉,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曾文勇诉被告安徽兰花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曾文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文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2元,由原告曾文勇负担。审判员 谢晓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翠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