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特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汤殿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汤殿兴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特5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荣信都市花园小区1-4号。负责人:王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星,男,1969年月7日生,满族,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汤殿兴,男,1968年6月12日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代理人:贾云凤,双滦区西地乡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汤殿兴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请求:撤销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双滦劳人仲案字(2017)88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一、证人张某不是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更不是申请人的公司经理。证人张某证明其代表申请人招用被申请人并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没有事实根据。二、���证人张某证明外,被申请人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三、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无权主张二倍工资和解决补偿金。四、若根据证人张某也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再以书面劳动合同裁决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明显错误。五、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作出终局裁决程序违法。本案涉及工资16000元,二倍工资9000元,补偿金3000元,总金额达2800元,按申请人所述这是其“工作”2个月零20天的应得收入,由于涉及金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案不适用终局裁决。汤殿兴答辩理由:一、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答辩人经当时的经理张某招用,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20日在被答辩人处从事物业维修工作,月工资6000元。工作期间未签订��动合同。二、仲裁委员会对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拖欠工资属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案无被答辩人申请撤销的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3日,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双滦劳人仲案(2017)88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16000.0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二倍工资9000.00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申请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作出终局裁决程序违法。但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