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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诉樊伟涛、丁补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樊伟涛,丁补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9民初203号原告: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成,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伟涛,男,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丁补荣,女,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樊伟涛之妻。原告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伟涛、丁补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免予交纳。审 判 长  李淑媛代理审判员  王继武人民陪审员  丁增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