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士彩、赵国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彩,赵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彩,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赵国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士彩与被执行人赵国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赵国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士彩赔偿款43238.0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到庭后称,除其本人居住的位于冷家村的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该房屋为被执行人赵国江购买自原冷家村村民刘宝华,因赵国江不是该村集体内户口,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于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于2月13日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查封,待条件具备时进行处置。本院又于6月13日通过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支付宝交易明细及收货地址进行了查询,亦未发现执行线索。因本院为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