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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峥蕾与潍坊市中豪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峥蕾,潍坊市中豪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885号原告孙峥蕾。委托代理人徐丹。被告潍坊市中豪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龙刚。委托代理人宫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峥蕾诉被告潍坊市中豪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所诉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峥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冯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谭 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