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9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964-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被申请人:吴某某,男,住湖南省沅江市。李某某诉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某某银行存款40万元进行冻结或对其同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以担保人李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办事处梓山社区304、权证号为714006435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李得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