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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晓慧与庞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慧,庞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894号原告:范晓慧,女,汉族,1973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庞峰,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马丽,女,汉族,1986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与庞峰系夫妻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3242156H,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北段阳光新天地3号楼1、2层。负责人:班文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丽,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慧诉被告庞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晓慧撤回对被告庞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晓慧承担。审判员  曹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