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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三荣源种羊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三荣源种羊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078号原告:张某,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三荣源种羊场。住所地: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吴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林西县五十家镇三荣源种羊场法定代表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0日,被告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三荣源种羊场法定代表人吴某从我处借款30000元用于为合作社购买种羊,此款经我多次向其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吴某送达传票等材料,被告及近亲属均不在当地居住。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635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永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