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龙瑞合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龙瑞合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龙瑞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攀枝花村第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733402584X。法定代表人XX,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23512619。法定代表人刘铧,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8330313F。法定代表人吴强,董事长。本院在执攀枝花龙瑞合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