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鑫汇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鑫汇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骏景置业有限公司,孙勤利,孙德记,徐铭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武农商行)。法定代理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成武县鑫汇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汇棉业)。法定代表人:包振柱,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园林)。法定代表人:孙德记,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骏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景置业)。法定代表人:徐铭骏,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勤利,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孙德记,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徐铭骏,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武县鑫汇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骏景置业有限公司、孙勤利、孙德记、徐铭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的(2017)鲁1723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在菏泽市定陶区财政局的到期债权及时扣划,案款由申请人领取,本案的执行全部归于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7)鲁1723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