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岚,田红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电子正街451号。法定代表人徐菁,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冰窑巷9号楼B401室。法定代表人高岚,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9号豪盛大厦C座32303室。被执行人高岚,女,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田红杨,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岚、田红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7)陕证执字第105号执行证书、(2016)陕证经字第005804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岚、田红杨未按公证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岚、田红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岚、田红杨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高岚(身份证号码:)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新区曲江××单元××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曲江新区字第××号)。本院对其房产在登记机关进行了轮候查封。对高岚(身份证号码:)名下的小型汽车壹辆,车牌号为陕A×××××,亦在车辆登记机关进行了查封。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岚、田红杨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岚、田红杨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8月24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未受偿债权2023091.15元及复息、罚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3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8月24日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议人:杨李华、张鹏、董超承办人:杨李华记录人:贺甜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岚、田红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7)陕证执字第105号执行证书、(2016)陕证经字第005804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岚、田红杨未按公证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岚、田红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岚、田红杨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高岚(身份证号码:610113197402102126)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西路625号22幢2单元204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曲江新区字第××号)。本院对其房产在登记机关进行了轮候查封。对高岚(身份证号码:610113197402102126)名下的小型汽车壹辆,车牌号为陕A×××××,亦在车辆登记机关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岚、田红杨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弘坦家俱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岚、田红杨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8月24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未受偿债权2023091.15元及复息、罚息。现在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本案虽然有房产,但房产是轮候查封,登记簿上显示有碑林的、有中院的查封,有车辆但未实际扣押,银行也对此认可,银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董:本案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执行。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23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