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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恢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南区祥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南区祥湾木业有限公司,姜贵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恢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法定代表人:全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世勇,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祥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法定代表人:姜贵珠,总经理。被执行人:姜贵珠,男,1974年7月8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贵港市港南区祥湾木业有限公司、姜贵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姜贵珠名下的一辆桂R×××××的迈腾牌小汽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祥湾木业有限公司、姜贵珠于2017年8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货款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完毕,申请执行人按约定缴纳了相关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