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湖北合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夜明珠钢球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合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夜明珠钢球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580号原告:湖北合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29号金东山六期000111号。法定代表人:段世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德清,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湖北夜明珠钢球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荆门山大道307号。法定代表人:周晓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合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夜明珠钢球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合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后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