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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恢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姜明岩、李秀玲、姜明杰、于桂香、姜雷、田野、姜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姜明岩,李秀玲,姜明杰,于桂香,姜雷,田野,姜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姜明岩,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秀玲(姜明岩配偶),女,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姜明杰,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于桂香(姜明杰配偶),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姜雷,男,1983年3月1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田野(姜雷配偶),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姜浩,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明岩、李秀玲、姜明杰、于桂香、姜雷、田野、姜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执恢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继军审 判 员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星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