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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刑更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梁炎文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更368号罪犯梁炎文,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北野监狱医院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6日作出(2003)江中法刑经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炎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8日裁定将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于2011年4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12年10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于2015年4月1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梁炎文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40.3分,获表扬10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梁炎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炎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邹戈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蒙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