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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千江与被执行人李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黑1024执恢7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千江,李文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纪千江,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执行人:李文有,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千江与被执行人李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纪千江与被执行人李文有达成执行和解,自行协商解决债务纠纷,申请执行人纪千江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张耕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