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海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390号被执行人闫海兵,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强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函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