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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高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华,高清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351号原告张兴华,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高清波,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张兴华与被告高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兴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高清波偿还欠款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张兴华提供被告高清波的住所地查无此人,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兴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海桥审判员  王孟瑜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旭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