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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志群、林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群,林春花,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宽维(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群,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林春花,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园区池峰路。法定代表人林春花。被执行人宽维(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法定代表人林春花。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泉州南安市教育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江山,该学院校长。申请执行人张志群与被执行人林春花、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宽维(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17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南安市辖区内,且南安市人民法院正执行以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1776号裁决书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