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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2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伟,男,1995年6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关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已淋、被告人周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周伟在关岭自治县关索镇太平路鸿利网吧上网时,趁网吧管理员罗某离开收银台去上厕所之机,将收银台抽屉内的15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同年7月4日,被告人周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上网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网上查询比对记录,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周伟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500元人民币,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伟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周伟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谭 燕书 记 员  刘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