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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宣城恒隆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恒隆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执50号被执行人:宣城恒隆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恒隆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本院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皖18民终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公司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我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宣城恒隆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1条第1款、第2款、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宣城恒隆特种纤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宣城恒隆特种纤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逸峰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