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爱青与河南金恒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青,河南金恒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945号原告:陈爱青,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恒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街金帝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85070462U。法定代表人:马全林,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姣,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陈爱青与被告河南金恒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爱青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青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青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陈爱青负担。审判员 张瑞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