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万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万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65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万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23号康源财富小区18层。法定代表人:栾立志,乌鲁木齐市万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三居主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长生,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万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7058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万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7058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陆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