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龙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龙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302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旺传,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1,男。原告张某(下称原告)诉被告龙某1(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光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郭��骏、人民陪审员唐梅秀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华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旺传,被告龙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男孩龙某2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龙某2,××××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因性格不和,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曾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好转,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辩称,离婚对小孩成长不利,夫妻之间有矛盾可以商量解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对于无争议且合法的证据,本��予以认定;对有争议的证据,结合本案案情,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在万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龙某2。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5年向本院起诉离婚,2015年3月10日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夫妻在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只要双方多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诉讼中,原告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龙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龙光明代理审判员 郭杰骏人民陪审员 唐梅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