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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3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斯莹与陈爱娣、高贤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斯莹,陈爱娣,高贤强,高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300号之三原告:高斯莹,女,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邦,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与原告是夫妻关系。被告:陈爱娣,女,汉族,1957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现住广东省。被告:高贤强,男,汉族,1954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现住广东省。被告:高艳,女,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原告高斯莹诉被告陈爱娣、高贤强、高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高斯莹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斯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斯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共1620元,由原告高斯莹负担。审 判 长  邓耀辉审 判 员  陈兰芳人民陪审员  范海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冬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