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麻文举与吕长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文举,吕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麻文举,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区,。被执行人:吕长福,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靖西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麻文举与被执行人吕长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83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吕长福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麻文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吕长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