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周至某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周至某某公司,张某某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909号原告:陕西周至某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周至某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甲归还了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975元。原告陕西周至某某公司对于剩余利息表示放弃,并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决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周至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军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