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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黄丽银与石光明、石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银,石光明,石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250号原告:黄丽银,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光明,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光辉,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黄丽银与被告石光明、被告石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立案,原告黄丽银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丽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9元,由原告黄丽银负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