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黄丽银与石光明、石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银,石光明,石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250号原告:黄丽银,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光明,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光辉,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黄丽银与被告石光明、被告石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立案,原告黄丽银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丽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9元,由原告黄丽银负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