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撤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小春与李永波、陈礼根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小春,李永波,陈礼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撤10号原告陈小春,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木工,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曾富生,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4401201420053379。被告李永波,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抚州市东乡县。被告陈礼根,男,1980年7月29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原告陈小春与被告李永波、陈礼根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小春负担。审 判 长 黄斐斐审 判 员 黄国君人民陪审员 钟春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温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