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文川与陈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川,陈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6025号原告:王文川,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星宇,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文川为与被告陈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陈星宇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贰分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变更为要求被告陈星宇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因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浙1003民初60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尚慧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文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星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被告陈星宇向原告王文川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息贰分计算。借款后,被告陈星宇归还了本金10000元,支付了前期利息约5000元,余款40000元及后期利息至今未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星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文川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4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计1020元,由被告陈星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