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旭德、陈龙年与李学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851号原告:张旭德,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陈龙年,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住武威市凉州区。被告:李学艺,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张旭德、陈龙年与被告李学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旭德、陈龙年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旭德、陈龙年以李学艺已给付劳务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旭德、陈龙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旭德、陈龙年负担。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宗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