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金合与西安西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合,西安西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54号申请人:陈金合,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西安西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药惠乡银王村。法定代表人孟西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金合与被申请人西安西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陈金合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5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9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9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