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古浪浩与广州尊豪伟帮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浪浩,广州尊豪伟帮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389号申请执行人:古浪浩,男,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广州尊豪伟帮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北路18号首层自编D10。申请人古浪浩与被申请人广州尊豪伟帮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字(2017)64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古浪浩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尊豪伟帮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1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尊豪伟帮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尊豪伟帮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尊豪伟帮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广州海琴湾支行有银行存款310378.79元。经查,上述款项已被白云区人民法院冻结,现正在依法处理中,本院已向白云区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逾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除正在处理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3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