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5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杨佑文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杨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杨佑文,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佑文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6日作出浠土资执罚﹝2016﹞16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佑文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鄂1125行审20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16027号行政处罚决定;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杨佑文处以罚款3040元由本院强制执行,并于同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执行人杨佑文下落不明为由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杨佑文向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罚款义务3040元;被执行人杨佑文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杨佑文未予履行。2、本院多次在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杨佑文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佑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到被执行人杨佑文住所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佑文有可供执行房地产财产的线索。4、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杨佑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杨佑文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佑文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闵 敢审 判 员  罗爱东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