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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晋海力与苏国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海力,苏国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821号原告晋海力,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苏国化,男,成年人,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海力与被告苏国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晋海力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