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晋海力与苏国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海力,苏国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821号原告晋海力,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苏国化,男,成年人,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海力与被告苏国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晋海力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