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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康姿百德集团有限公司(原秦皇岛康姿百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冯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姿百德集团有限公司(原秦皇岛康姿百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冯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0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姿百德集团有限公司(原秦皇岛康姿百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龙城工业园自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65188906R。法定代表人:李银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怡,女,199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上诉人康姿百德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3民初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3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康姿百德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晓波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