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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顾小粉申请执行吴彩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小粉,吴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小粉,女,193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周远祥,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225905。被执行人吴彩芬,女,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顾小粉申请执行吴彩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吴彩芬支付申请人顾小粉11377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7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吴彩芬未自动履行义务,顾小粉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1607元,上述合计117953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彩芬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吴彩芬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已强行扣划被执行人吴彩芬的存款4700元,下余执行款11325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吴彩芬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下余执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