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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张小海、陈小欢、王芬、唐志成、杨晓燕、魏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张小海,陈小欢,王芬,唐志成,杨晓燕,魏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077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炜,该行行长。被告张小海,男,汉族。被告陈小欢,女,汉族。被告王芬,女,汉族。被告唐志成,男,汉族。被告杨晓燕,女,汉族。被告魏涛,男,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张小海、陈小欢、王芬、唐志成、杨晓燕、魏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依法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