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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5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亓东京、席永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东京,席永业,亓振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520号之二申请人:亓东京,男,194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席永业,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被申请人:亓振云,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原告亓东京与被告席永业、亓振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亓东京于2017年8月20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冻结,申请人亓东京以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席永业名下银行存款24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雯靓 来源: